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32********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9302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8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敏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鄢中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2198元;二、被告福建天一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鄢中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8035元(已扣除支付的47000元);三、驳回原告鄢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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