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3930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2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012361.53元(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骆涛、朱玉芹、山东汤计食品有限公司、孙家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邹城市小屈村北,气象局西侧,长安驾校对过万里汽车城的奥迪、雪铁龙、奇瑞4s店、长城4s店及售后服务车间(建筑面积共计10373平方米)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3元,由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骆涛、朱玉芹、山东汤计食品有限公司、孙家苓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被告给付原告503580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