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桂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7********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803民初66号 |
案号 |
(2020)粤1803执3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温桂强、温嘉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志明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