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5********3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85民初1763号 |
案号 |
(2020)鲁0785执4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之子韩雨系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韩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驾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及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判断官保龙、徐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关于被告官保龙是否存在过错,韩雨在事发当日曾参加三次酒局。原告提交录像证据显示,官保龙与韩雨最后共同出现系事发当日17时50分许其阻止韩雨酒后驾车,并代替其驾驶车辆离开好乐迪ktv。此时与韩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已相距约5个小时之久,被告官保龙有证人证明其事发当日21时许已不在好乐迪ktv,且官保龙曾劝阻韩雨酒后驾车,并代其驾驶车辆已尽到了安全保障提醒关照义务不应认定官保龙有过错,故官保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官保龙自愿基于人道主义给付原告2000元,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徐凯是否存在过错,徐凯与韩雨共同饮酒,作为共饮者,应及时提醒、劝诫共饮人不要饮酒过量。韩雨未对其进行有效提醒、劝阻,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经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韩秀铭损失共计646528.5元。原告无证据证明徐凯曾对韩雨恶意劝酒,且韩雨系酒局的组织者,徐凯应当履行的安全保证提醒关照义务也随之减少。原告未在本案中向其他共饮者主张权利,被告徐凯亦未提供其他共饮者情况,本院酌定由徐凯承担1%的赔偿责任即646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