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7********0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3民初910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恢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振山工程款530000元整;二、被告彭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振山利息(分别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和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借款利率的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彭凯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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