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2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81民初685号
案号
(2017)鲁0781执2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盛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辉借款100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7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盛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时间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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