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元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01********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6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0)黔2636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文飞、杨元华、潘卫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质平、潘文德劳务费43672.5元。如被告刘文飞、杨元华、潘卫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刘文飞、杨元华、潘卫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