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向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0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6 民初 3741 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2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陶才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计算至 2019 年 3 月8 日利息共计 55753.69 元人民币;二、由被告陶才光按《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从 2019年 3 月 9 日向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履行完毕为止;4三、由被告李向丽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93 元由被告陶才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