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5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金商初字第00027号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吴深飞、黄锦飘与被告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祝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二、被告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祝明、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钟东伟、邓政杰、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连带支付给原告吴深飞、黄锦飘7525万元(包括原告已支付的定金4000万元及双倍返还部分、原告在兴和县王掌沟铁矿上的投资损失、诉讼费),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原告吴深飞、黄锦飘在兴和县王掌沟铁矿上的投入自行处理;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471800元,减半收取235900元,由原告吴深飞、黄锦飘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8 |
发布时间 |
2015-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