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祝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2********5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金商初字第00027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0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吴深飞、黄锦飘与被告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祝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二、被告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祝明、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钟东伟、邓政杰、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连带支付给原告吴深飞、黄锦飘7525万元(包括原告已支付的定金4000万元及双倍返还部分、原告在兴和县王掌沟铁矿上的投资损失、诉讼费),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原告吴深飞、黄锦飘在兴和县王掌沟铁矿上的投入自行处理;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471800元,减半收取235900元,由原告吴深飞、黄锦飘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1-28
发布时间
2015-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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