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5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4民初392号
案号
(2020)桂0324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伍斌云归还原告唐宇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即72000元;之后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以年利率24%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伍斌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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