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斌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5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民初392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伍斌云归还原告唐宇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即72000元;之后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以年利率24%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伍斌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