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红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4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2383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储秀平于 储红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集支行借款9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1.275‰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6.9125‰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以借款本金9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6.91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告储秀平 储红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