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1********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2民初6628号
案号
(2020)桂0102执恢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志勇向原告梁俊彦偿还借款本金1016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梁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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