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0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22民初1820号
案号
(2020)辽1122执1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雨、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尚欠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451.7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止按月利率11.86667‰上浮50%计算;二、被告刘春雨、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工本费1800元;三、如被告刘春雨、单伟未能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止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上列一、二项中的款项,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被告尚欠款项内对被告所有的辽laa398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9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刘春雨、单伟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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