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3719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428,425.88元,利息8,031.45元,罚息69,078.6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若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提供的质押财产即账号50000000000704091707,卡号6226196500003273内的16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光锋、纪晓东、沈阳天昱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31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66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31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3170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光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675306219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1号(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