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惠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0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初3828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1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燕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期内月利率10.7625‰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被告已偿还的借款利息23728.06元予以扣除;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月利率16.14375‰计息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凤、张惠霞、张忠兵、张洪利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被告李燕粉、刘凤、张惠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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