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相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2民初1011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怡轩园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12万元,利息113301.0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13301.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国坦、郑翠萍、贾相波、王淑真、寇林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59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8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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