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3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211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5,998.59元;二、被告冯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998.59元的利息586.41元(截至2018年4月19日,自2018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及《浙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价目》的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冯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滞纳金316.77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四、被告冯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600元;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冯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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