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7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本金3,390,291.5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7日的利息数额为295,516.62元;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的利息,以3,459,538.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390,291.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6,478元。 三、被告河南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母海燕、邢善虎、刘计伟、祝雪娇对被告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对被告母海燕位于郑东新区龙湖外环南路6号2号楼4单元12层9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66260号)享有350万元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50元,减半收取19,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75元,由被告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母海燕、邢善虎、刘计伟、祝雪娇负担24,436元,由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4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