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0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本金4950000元,并支付利息285993.3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三、被告兰溪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长安、胡小静、朱伟、杨静对前述第一、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6500000元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所有应付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31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兰溪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长安、胡小静、朱伟、杨静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