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4********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3216号
案号
(2020)川0117执2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敬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款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刁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曾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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