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0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222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朝军、姚春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伊歌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郑朝军、姚春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伊歌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郑朝军、姚春红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则原告伊歌对被告郑朝军、姚春红抵押房产(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4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5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6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燕虎生、苏航、建昌县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壮、谭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伊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朝军、姚春红、燕虎生、苏航、建昌县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壮、谭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