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0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222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朝军、姚春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伊歌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郑朝军、姚春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伊歌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郑朝军、姚春红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则原告伊歌对被告郑朝军、姚春红抵押房产(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4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5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葫芦岛市建昌县建绥路丽都家园1号楼北6门市,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燕虎生、苏航、建昌县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壮、谭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伊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朝军、姚春红、燕虎生、苏航、建昌县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壮、谭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时间
2019-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