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0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183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7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卜华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卜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966 882.73元;三、被告卜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利息17 678.7元、罚息553.63元(上述利息、罚息至2018年6月20日;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651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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