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1********2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2560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红伟、邵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神钢牌挖掘机到期价款370000元;二、被告许红伟、邵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神钢牌挖掘机到期价款370000元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7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邵会恩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许红伟、邵娟、邵会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800元,计9450元。由被告许红伟、邵娟承担,被告邵会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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