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0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5民初411号
案号
(2020)桂0125执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谭飞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70050910);二、被告谭飞、蒙姿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90892.76元及利息(至2020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为2648.46元,之后利息按本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偿清债务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被告谭飞、蒙姿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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