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6民初11582号 |
案号 |
(2019)川0116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舒文彬、余彦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童燕返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80000元);二、舒文彬、余彦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童燕支付尚欠利息1118000元;三、成都长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长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文彬、余彦希追偿。四、驳回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1元,由舒文彬、余彦希、成都长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72元,童燕负担2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0116执11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1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