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0696021.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二、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48000元。16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陈滨、邓京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及2020年3月1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复利在最高额4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3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5312元,由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1455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中14552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陈滨、邓京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17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亮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38591185D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08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