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磨燕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3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807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5212.38元;二、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1月2日的利息为2791.28元、罚息为23.22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5212.38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0661元;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对被告潘永洁、磨燕琳提供的宾阳县宾州镇南梧二级公路宾阳县绕城线南面(商贸城客运站南面)金旺角·凤凰城1幢1单元1104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房权证字第201300563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3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680元,由被告潘永洁、磨燕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5212.38元;二、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1月2日的利息为2791.28元、罚息为23.22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5212.38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被告潘永洁、磨燕琳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0661元;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对被告潘永洁、磨燕琳提供的宾阳县宾州镇南梧二级公路宾阳县绕城线南面(商贸城客运站南面)金旺角·凤凰城1幢1单元1104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房权证字第201300563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33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680元,由被告潘永洁、磨燕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