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5********0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323民初2116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维臣、许婷自愿解除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由被告杨维臣、许婷偿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300,000.00元;2020年6月1日前支付700,0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1年1月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1年4月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1年6月26日前支付4,500,000.00元;三、由被告杨维臣、许婷支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9年9月29日尚欠的利息211,38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2,000.00元,2019年10月26日前支付159,380.00元;四、若被告杨维臣、许婷未按第二、三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申请执行未还的全部借款本息,并且以未还借款本金的10%计算支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五、被告杨仕明、何喜群、杨维、周欢欢、遵义盛世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扬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6,666.00元,已减半收取33,333.00元,由杨维臣、许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