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2499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1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9884.27元、利息8350.71元及罚息54120.04元(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之后罚息按照年利率21.6%计算由李虹钢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王欢、孙国政、余江、周兵兵、刘广磊、赵献平、刘中庆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李虹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李虹钢、王欢、孙国政、余江、周兵兵、刘广磊、赵献平、刘中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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