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2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2民初9945号
案号
(2020)辽0112执3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19799.38元、利息1174.28元、本金罚息177.37元、利息罚息14.92元(截止至2019年6月15日);二、被告范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于实际给付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及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范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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