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381民初855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3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运青96683.615元;二、被告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运青47010.171元;三、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运青33340.114元;四、驳回原告徐运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049元,由被告于学刚承担543元,由被告高伟承担361元,此款原告徐运青已经垫付,三被告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各自承担部分给原告徐运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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