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4********1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2民初545号
案号
(2020)桂1422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臻宝信用卡本金99 818.15元及利息(含违约金、手续费)18 118.34元;二、被告韦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易臻宝信用卡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易臻宝信用卡本金99 818.15元为基数,按照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使用须知约定的利率等费用计算);三、被告韦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律师代理费1 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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