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1********2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2328 民初 2260 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发开返还工程保证金 20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聂发开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46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李东负担 4,300元,原告聂发开负担 746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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