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孔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5********1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民终1089号 |
案号 |
(2020)黔2325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贞丰县发发建材营销部自愿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贷款本金 619004.65 元及支付利息、复息、罚息(以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40900910-217(贞丰)字 00012 号)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复息、4罚息);二、曾孔云、王风丽在第一项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自愿先参与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 2325 执 187 号执行案件所涉执行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8)贞丰县不动产权第 0000517 号载明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分配,不足部分再主张对王文熹享有的贞丰县康筑城市花园二期一栋 48、49 号门面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贞国用(2010)第 001148 号,土地使用面积17.1 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号:贞房权证珉谷镇字第 2008038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 2325执 187 号执行案件所涉的执行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8)贞丰县不动产权第 0000517 号载明的不动产]在 2020 年 11 月 22日之前不能变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方可自2020 年 11 月 22 日起主张在第一项欠款范围内对王文熹享有的贞丰县康筑城市花园二期一栋 48、49 号门面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贞国用(2010)第 001148 号,土地使用面积 17.1 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号:贞房权证珉谷镇字第 20080380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王文熹自愿放弃其余上诉请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贞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