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景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5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21民初1687号
案号
(2020)闽0521执6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庆堂、林幼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83829.98元及截至2020年5月18日止的利息2214元、罚息24178.97元、复利180.43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2020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283829.98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利息2214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张庆堂、林幼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违约金30000元。三、上列第一、二项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张庆堂、林幼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律师费8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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