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5********0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4108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兆华金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6289.31元;二、被告林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兆华金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756289.3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兆华金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8.2元及诉讼保全费4699.09元,由被告林琳、林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