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4********2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3028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4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超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57.03元、利息763.77元、违约金567.05元,手续费197.6元,以上共计7485.45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19年4月5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50元),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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