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堆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叶民二初字第234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樊娇返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履行完毕,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计付利息。2被告樊欠、贾巧玲、范堆堆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樊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