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3********1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95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3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三现、被告孙静青与被告刘加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合祥借款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合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三现、被告孙静青、被告刘加萍分别负担11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孙静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