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0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3民初1071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凯、金杰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6,942.00元及利息350.00元,并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郑凯、金杰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00.00元;三、被告盘锦霍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00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被告郑凯、金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