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0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3民初1071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凯、金杰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6,942.00元及利息350.00元,并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月利率1.5%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郑凯、金杰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00.00元;三、被告盘锦霍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00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被告郑凯、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