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3民初3182号
案号
(2022)辽1103执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鑫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泽军、张丽、杨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剩余借款本金6,300,000.00元和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827,914.50元,合计7,127,914.5元,并以7,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以6,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二、被告辽宁鑫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泽军、张丽、杨意对盘锦鹏鑫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9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33,297.5元,由被告辽宁鑫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泽军、张丽、杨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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