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0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103民初2279号
案号
(2018)辽1103执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盘锦霍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永安劳务费20,2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盘锦霍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郑凯、金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孙博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0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被告盘锦霍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凯、金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8-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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