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辉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原告李凤凤款22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凤凤要求被告丁辉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5元,由原告李凤凤负担5510元,被告丁辉负担3735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