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H14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81刑初84号 |
案号 |
(2020)桂0681执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裴文德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裴维全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杜猛勇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阮志成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潘氏璇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依法应予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