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志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H14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81刑初84号
案号
(2020)桂0681执1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裴文德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裴维全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杜猛勇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阮志成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潘氏璇犯偷越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依法应予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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