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许海彬返还何家新借款本金3.5万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许海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