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81民初980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2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478元及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按照万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辽宁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洽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赵强承担2383元,原告辽宁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7元。此款原告上海置业公司已垫付,被告赵强在履行前项义务时加付2,383元给原告上海置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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