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02民初2736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恢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振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898631.4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2600元;二、被告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8租有限责任公司、王青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代偿款4898631.40元及该款按年利率5.98%计算的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22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宣城市振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2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7000元,原告宣城市振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821元,被告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青负担4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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