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连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05民初4011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5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孟涛、山东恒晟运输有限公司、郭广义、王连锋、李桂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1372.76元;二、被告郭孟涛、山东恒晟运输有限公司、郭广义、王连锋、李桂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5341.01元;三、被告郭孟涛、山东恒晟运输有限公司、郭广义、王连锋、李桂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1372.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4元,原告负担100元,五被告负担52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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