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3********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2民初2943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一、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盛世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8;510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以48,510元为基数)向原告国投盛世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投世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马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31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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