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平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3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0)闽0923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平娣、张福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锦容代偿款109715.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甘平娣、张福兴未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对于未履行部分的债务由被告陈朝华承担二分之一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54元,由被告甘平娣、张福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